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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率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发布日期:2018-10-29 10:20:34   作者:王嘉露  来源: 劳动报

  上世纪90年代,在激烈的经济变革、社会变迁和市场竞争中,部分企业不景气,甚至破产关闭,产生了大量的失业和下岗人员,不少职工家庭的生活陷于困境,对社会稳定也带来了严峻挑战。
  为应对转型期的社会矛盾,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上海推出了一系列具有先发效应的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上海在全国率先构建了完整的低保制度框架,出台了第一个省市级社会救助规章,设定了科学合理的低保保障标准,采取了货币补助与实物补助、粮油帮困相结合的救助形式,引入了精准、有效的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起“9+1”的社会救助体系。上海的一系列改革创新为全国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
  科学设定低保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为解决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市民政局救济救灾处副处长林婕介绍,1993年1月,上海市政府转发了《关于解决本市市区部分老人生活困难的意见》,将原由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中的4种困难老人纳入社会救济范围。同年4月,上海确定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线。从1993年6月1日起,上海率先在全国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4年5月,上海又在全国率先实施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上海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条最低生活保障线,在我国的社会救助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上海综合运用市场菜篮子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物价表动等综合因素,适时调整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更好地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
  以城镇低保标准为例,1993年至今先后22次调整城镇低保标准,由1993年建立之初的每人每月120元,到2018年提高到每人每月1070元。
  实行救助和就业政策联动
  “曾经有人质疑低保制度是‘养懒汉’。”对此林婕表示,上海始终注重救助和就业政策联动,有效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主动就业,实现就业脱贫。
  2002年6月,上海先后制定“生活费抵扣”政策和“救助渐退”政策。“生活费抵扣”,即对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不低于或等于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增加其本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以增强其就业的积极性。
  “救助渐退”,即对上海市低保家庭中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实现就业,并因就业收入增加而超出了低保救助门槛的,其家庭的低保金采取“逐步扣除、逐月退出”的办法,以达到促进就业、稳定岗位的目的。
  建立收入精准核对机制
  长期以来,民政部门对申请低保的家庭都采取传统的手工核查方式,仅限于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法,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准确度不高,甚至发生“开着宝马去领低保”的现象。为此,上海开始改进申请对象核查方法,探索建立更为科学、有效的核查机制。2009年,上海正式实施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成立“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正式上线,运用信息比对手段审核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标志着社会救助跨入一个新阶段。
  2012年,出台《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试行)》,规定凡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都需进入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开展收入和财产的核查。当年,上海对23万户低保申请家庭进行了核查,检出不符合认定标准家庭5万余户,取得了良好的甄别效果。据统计,2017年全市共对16256户新申请低保的家庭进行核查,检出率达到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