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通知继续给予税收优惠 公租房房产税可再免征三年
发布日期:2016-02-05 11:18:13 来源: 中国上海
2月4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公租房将免征房产税,其他的优惠政策涵盖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7大税种,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确: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有利提振公租房投资
专家分析,此次公租房税费减免的新政出台,是2014年两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到期之后的延续,既保持了政策的连贯性,也成为2016年国家一系列楼市提振政策的有效组成部分,有利于提振公租房投资及培育租赁市场。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政策对2016年公租房市场积极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在全方位的税费减免政策支持之下,公租房领域的投资相信能够获得更多社会资本的青睐,继而进入该领域。
严跃进指出,新政中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能够较大幅度降低税费压力,使得公租房后续的用地成本降低,尤其是对于部分城乡结合部的用地来说,过去公租房的用地政策其实并不明确,而今后相关项目用地的成本能有效下降,这也是目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思路下刺激投资的重要举措。
体现去库存政策意志
对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公租房,可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严跃进认为,这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此次政策的条文和2014年的版本一字不差,但不能理解为简单拷贝,更多的意义是重申,体现的是去库存政策序列下相关部门的意志。当然,看似简单地重申,可能是对此前公租房各类政策执行不到位的一次警告。尤其是2016年将积极培育购租并举的市场,公租房是一个比重较大的物业类型,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文件。”